浙江共同家园公益发展中心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

 

 

第一条 职工(代表)大会(以下简称职代会)是在中心领导下,广大职工民主管理中心的一种组织形式。

第二条 职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正确处理中心和员工个人两者关系,维护和落实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,协调中心内部关系,支持和监督中心领导工作,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。

第三条 职代会的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凡中心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代表名额占中心正式职工的三分之一以上。

第四条 职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,其决议、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。

第五条 职代会应有职工、各级负责人等各方面的代表(必要时可特约民主党派人士、临时工、退休人员列席会议)。

第六条 在一般情况下,职代会每五年一届,每年召开一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,遇有重大事项,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七条 职代会会议期间,由主席团主持会议。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,经中心审查同意,由职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,主席团一般为2-3人。

第八条 职代会的议题,应根据中心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,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,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。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,切实解决一些问题。职代会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职工都应遵守。

第九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:

(一)听取和讨论中心的工作报告,讨论中心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财务预决算、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讨论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,职工奖惩办法等与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。

(三)讨论职工评职评先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,并提出意见。

(四)监督中心主要负责人,定期民主评议领导。

(五)收集、审议和讨论职工提案,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。

第十条 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中心主任职权,主任要尊重支持职代会参与管理中心工作的民主权利,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,为职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,自觉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。

第十一条 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