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共同家园公益发展中心档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共同家园公益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,特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第二章 存档范围
第二条 中心档案包括:
(一)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;
(二)本中心章程和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文本;
(三)本中心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;
(四)本中心各类项目资料,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请报告,对外经验交流材料;
(五)本中心的员工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办公室例会的会议记录、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;
(六)本中心在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(除按本制度外,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);
(七)本中心所签订的各种合同、协议;
(八)新闻媒体报道中心的文稿;
(九)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(办公室视情况而定)。
第三章 档案管理
第三条 本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,负责档案的收集、整理和保管。
第四条 本中心的文档资料由各部门负责记录整理,报办公室审阅由主任定稿后再进行存档。
第五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,或者用可长期保管的方式打印,文字清晰,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,应使用复印件归档。
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、真实,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,进行科学的分类、编目、登记和必需的整理。
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:
(一)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;
(二)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、电子文件;
(三)照片、碟片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、时间、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,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。
第八条 对于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和重要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,一般不提供原件查(借)阅。
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,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。
第十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。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,由档案保管人员、财务人员、主任共同鉴定,严格审查,编造档案销毁清册,经员工(代表)大会同意后销毁。
第十一条 本中心配备档案柜,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,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。
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,移交人、接收人、监交人要签字盖章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中心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。